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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24)粤7101民初1841号

作者:原创   信息来源:本站  发布时间:2024-10-15  浏览次数:66 [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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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金钳:

本院受理原告魏庆华诉被告高金钳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【案号:(2024)粤7101民初1841号】,因你方目前下落不明,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,根据《在线博彩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,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与证据副本、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。原告诉请:1、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33692元及利息(利息以33692元为基数,自2023114[应付款次日]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.5倍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,暂计至2024729日为1283.88元)。2、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
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。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,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。本案定于2024123日上午0900分在本院第25法庭开庭审理,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。

特此公告。

二四年十月十五日

法院联系人:冯钰淇  020-37897311

法院地址: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