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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24)粤7101民初1456号

作者:原创   信息来源:本站  发布时间:2024-10-10  浏览次数:236 [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]

广州铁路运输法院

岑状

原告李建文与被告岑状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【案号为(2024)粤7101民初1456号】,因你方下落不明,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判决书,判决内容如下:

一、被告岑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建文支付运费10000及利息损失(以10000为基数,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,自202391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。二、驳回原告李建文的其他诉讼请求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按照《在线博彩》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.75,由被告岑状负担。原告李建文同意预交的诉讼费用确定由被告岑状负担的部分,在履行判决时一并迳付,本院无须退还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。

自公告之日起,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。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

法院联系人:钟润怡  020-37897308

法院地址: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